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总结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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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总结 篇1
今年是开展创建“平安××市”工作的第二年,也是“平安街道”创建工作经验总结和成果巩固之年。今年以来,街道以创“零发案”地区活动为载体,突出抓治安防范、抓地区稳定、抓群防群治等工作中心,在去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平安街道创建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宣传。
由于我街建街时间不长,大部分居民是由村民转变过来的,很多东西正在摸索和规范中,特别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一时还很难适应城市的管理模式,使得我们的宣教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在创建平安街道工作上着重抓了宣传开道工作。各社区分别制作了宣传横幅、板报,街道发放近份宣传册,大造了宣传声势,形成了良好的氛围。
二是加强治安防范。
随着城市的南拓,随着省府、区府的迁入,项目不断引进,人流物流不断增大,人口不断增加,治安防范任务加重,为保证地区治安环境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今年以来我们加强了防范措施,街道实行了社会治安街所协防制度,即将街道巡防队 员分为白、晚班两组,街道、派出所安排专人,带领巡防队员在辖区内日夜巡逻。同时,加强了看门守栋和护校、护厂队的力量,并及时结合地区发案特点采取守点等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社会面控制力度。今年以来,抓获现行起;同时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线索,如今年月在友谊社区抓获外地作案后流窜来长的杀人抢劫团伙等,治安防范力量在辖区内形成了威慑力,发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
三是构建和谐社区。
月份以来,按照区综治办的统一部署,街道深入开展了以“和谐家庭、平安人生”为主题的和谐社区创建活动。
一是为深入宣传创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意义,各社区出刊了宣传专栏,并与“零暴力家庭”创建活动相结合,发放宣传资料余份,井湾子社区开展了“关爱老年人,营造社区和谐人文环境”的主题宣传活动。
二是张振强等义务宣传员手执电喇叭,自发在社区楼栋间义务宣讲,形成了创建“和谐家庭”、建设和谐社区的'宣传氛围;
三是××区“零暴力家庭”创建活动在友谊社区试点,并举办了“建设零暴力家庭暨和谐家庭、平安人生再宣传”大型宣传活动,开展了“零家庭暴力”宣传骨干讲座,掀起创建和谐社区活动的高潮。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治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各项综治措施,我街重点抓了以下七项工作一是夯实基层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任何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一个好的基础之上,综治工作同样如此,没有好的群众基础不行,没有群众的支持不行,没有好的工作基础作为支撑也不行。为此,我街在夯实基础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
一抓业务培训。街道召开了综治专干培训会,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对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流动人口管理、平安社区创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等工作的要求,加强指导,确保落实。
二抓网络建设。一方面建立了一支较为稳定的信息员队伍,队员们由各社区、单位及楼栋长组成,使得我们的嗅觉更灵敏,反映更快,为排除不稳定因素赢得了时间;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了“三防”及普法工作台帐,按市、区司法局要求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宣传进社区的“四个一”工作。
三抓重点整治。针对社区警务工作的薄弱环节,重点抓了社区的警务室建设,建立起了标准统一的警务室。
四抓活动引导。利用党员先教活动及社区开展的多种科普、文娱活动,计生工作“巾帼风彩展示节”活动,凝聚了人心,夯实了综治工作的群众基础。
一是排解不稳定隐患,全年排解不稳定隐患起。如密切关注电视机厂破产进程,及时解决该厂两次出现不稳定苗头,多次协助该厂排解不稳定隐患,维护了企业改制时期的正常秩序。
二是做好军转干部维控工作。由于做好了重点人员的工作,在各次军转干部集访活动中,我街无一人参加。三是及时调处辖区纠纷。今年以来街道、各社区调解各类纠纷余起,调处友谊东路、韶高路等重点工程建设纠纷近余起,维护了重点工程建设正常秩序。
三是加强安防工作。街道高度重视辖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季检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单位整改。狠抓农民安置小区施工现场安全,建设工地安排专职生产安全专干和专职监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了全街在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期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进一步夯实了社区、辖区单位安防工作基础,如××市市文明城市创建期间,投入万余元,为农民安置小区备齐了消防器材,健全完善了辖区单位保卫科室制度、台帐等。
四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三季度开展了出租屋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掌握了辖区出租屋数据和流动人员数据,我街现有流动人口人统计至月份,出租房屋户。
五是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我街属新城区街道,学校周边环境相对较好,但街道仍不懈怠,坚持排查,坚持与学校相互配合,共同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六是开展禁毒禁赌和扫黄工作。××年我街已创建为“无毒害”街道,今年××派出所开展了声势较大的禁赌活动,如取消公开的麻将室等,取到了无声的宣传作用。由于机制健全,信息畅通,派出所经常开展打击活动,“黄、赌、毒”现象在我街可以说还是一块净土。
七是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未成年人教育工作。今年以来,我街开展两次刑释解教人员排查工作,没有发现新增人员,与司法局移交的底数一致,同时对刑释解教人员及轻微违法青少年开展教育,全年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井湾子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取得在全市经验交流会上发言的好成绩。
近年来,我街因拆迁安置和历史遗留问题维稳压力大,在去年基本解决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后,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大局稳定,但少数人因对法律、政策难以正确理解而导致的不安定隐患仍然存在,因此为维护街道稳定大局,我们从四个方面抓了失地农民稳定工作:
一抓就业,坚持用扎实的工作实惠于民。街道为逐步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加强了对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如创办《就业快递》专刊,向群众发放刊物千余份;举办各类就业培训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
二抓作风,坚持用良好的工作态度取信于民。首先,在市“万名干部下基层,排忧解难促发展”活动中,街道主动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力促尽快启动国有农场体制理顺和改革工作,争取尽早理顺农场体制。其次,制定了《××街道首问责任制度》,对街道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树立起了“公正、文明、热情、高效”的街道机关形象。其三,街道积极开展“解民难,交民友”活动,工委成员、中层干部分户包干,每人负责联系几户群众,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协调处理矛盾纠纷,争取群众的支持与理解,推动构建和谐社会步伐。
三抓信息,完善化解群访隐患关口前置机制。街道不断健全完善情报信息员网络,及时掌握失地农民群体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多次准确掌握群访信息,提前化解。
四抓教育,引导群众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解决问题。对个别无理取闹者,派出所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了传唤,教育群众应当遵纪守法。《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后,街道、社区进行了广泛宣传,帮助群众了解正常反映问题的渠道,引导他们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依程序维权。通过这些工作,虽然由于农民的思想素质问题,不排除仍存在不安定隐患的可能,但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
我街工作连续多年确保了零指标,今年为加强防控,巩固成绩,扎实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抓理顺关系。今年我街×××未转化人数占全区以上,且大部分集中在湖南电视机厂。为做好今年的教育转化工作,我街在区办的支持帮助下,与其主管部门协调,争取改制破产企业的×××人员在社会化管理移交时为社区预留物业,同时,多次与该厂协调,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区教育转化攻坚组顺利开展工作。
二是抓工作零指标。为确保工作三个零指标,街道在各敏感期、特护期,多次敦促单位在帮教对象中开展摸排,及时掌握不稳定人员动态,落实监管措施。
三是抓教育转化。街道、社区密切支持、配合区办攻坚组在电视机厂开展教育转化工作,通过街道、社区、攻坚组、单位的多方面努力,已转化名×××人员。
以上是针对我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出的总结,如有不当,请各街道群众批评指正!
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总结 篇2
为加强对茶馆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特种行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茶馆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该茶馆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本茶馆内部治安稳定、确保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玛曲县公安局齐哈玛派出所与订立如下责任书。
1、经营茶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严禁客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茶馆。
3、茶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4、茶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茶馆不得留客住宿。
5、茶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6、茶馆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按要求设立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灭火器)。
7、鼓励有条件的茶馆安装摄像头和接通互联网。
8、茶馆必须在每天晚上11点以前关门停。
9、严格携带管制刀具的客人进入茶馆。
1、茶馆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特种行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茶馆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XXX年12月7日至XXX年12月31日。
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总结 篇3
医院是复杂的公共场所,具有全天候不分昼夜对外开放应诊,外来人员多而杂乱人员流动性极大,空间通道纵横交错相互联通、大型贵重设备密集、涉及安全的重要部位多并且很分散、安全管理难度大等治安特点,既有其它公共场所的普遍性,又具备其自身的特殊性,尤其夏季其特殊性较为明显。
第一,进入夏季天气炎热、雷雨多,要着重预防电器及线路和雷击引发火灾。因此,各科室应做到经常加强防火巡查和对灭火器材的查看,确保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夏季人员困乏、门窗敞开,防范意识松懈,特别是午、夜极易发生盗窃(顺手牵羊)案件,还有人员穿着少,扒窃目标明显或外露,易发生扒窃。科室中午和晚上值班的人员要配合和保卫科的工作,做到经常提醒患者,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另外,晚上到点后,及时关闭科室大门,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科室。保安人员要振奋精神加强值班巡逻,缩小巡逻间隙,严密观察控制出入人员,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采取跟踪、询问、或报警等等相应措施。
第三,夏季夜间入睡晚,社会上闲散人员多,喝酒打架的多,也易发生事故,到医院诊治容易两方之间或者医患之间发生冲突,造成医院人身和财物损害。为此,作为医务人员,要做到“多听患者说几句,多对患者说几句”,确实耐心说服劝导,防止他们情绪激动,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从而引发矛盾和冲突。保卫人员要严密观察医院特别是急诊室治安动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调解、劝导或报警。
第四,吸毒人员活动猖獗,他们以病人、或病人家属、探视人员的身份为掩体,经常在医院门诊、病房等处进行活动,他们对各类医院的运作情况和各部门的方位情况比较熟悉,作案时能避开巡逻或医务人员查房。他们先挂号进入诊室、病房、值班休息室实施盗窃,或穿着白大褂出入医院作案,这类案犯防侦察性较强,一般只现金和体积不大的贵重物品,现场留下的证据较少。对于这种案犯,各科室工作人员做到熟悉本科室患者及家属,发现可疑人员在科室逗留时间较长,及时向保卫科报警。保卫科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尽量多掌握吸毒人员的信息,一旦发现吸毒人员在医院内活动,及时将他们驱赶出医院或报警。
夏季是各种案件多发季节,保卫科作为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对全院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的群众,只有做到群防群治,医院治安安全才能得到改观。
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总结 篇4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苏州”,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文明、合法经营,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双方签订治安责任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2、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例,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难事故;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业主、法定代表是该场所的治安负责人,具体责任如下:
1、宣传和执行《江苏省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准入和告知制度。
3、制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单位内部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坚决杜绝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场所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必须统一着装、统一持证上岗。
5、不得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封建迷信、组织淫秽表演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及时制止发生在场所内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7、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
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总结 篇5
为切实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娱乐等场所(以下简称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黄赌赌”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娱乐服务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相关合法证照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二、各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三、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各娱乐服务场所实施本责任书第二项禁止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六、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洗浴室、按摩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对住宿人员进行验证登记并按照实际住宿人员和人数实行实名登记,一人一证,严禁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和一证多房。旅客的入住信息实行即时登记即时上传。严禁漏登漏传和超时(二小时)上传。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旅馆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一次罚款处罚,第二次停业整顿,第三次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不按规定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传住宿旅客资料的;
2、不录、迟录、漏录、不传、迟传、漏传住宿人员信息,或不及时做退宿(房)操作而造成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报警、迟报警、误报警的;
3、在旅馆内查获有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已经开业的各娱乐服务场所,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业主及公安机关各持一份。
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总结 篇6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