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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协议书

设立基金协议书

时间:2023-12-24 作者:范文模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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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协议书精选(5篇)。

栏目小编发现“设立基金协议书”这篇文章十分精彩不容错过,读完此文章您一定会得到收获。随着人们越来越热衷于用法律解决问题,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为了合作顺利进行下去,我们要进行合同的签订。

设立基金协议书【篇1】

简述投资的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以合作形式,成立 公司,并达成如下协议:

法定地址:

二、公司注册为法人,其组织形式为 公司。

四、注册资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 %,乙方出资 万元,占 %。出资方式:(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五、公司的经营模式与宗旨:公司以“公司+基地+客户”、“产供销一条龙”为经营模式,是温氏集团的成员企业,以“精诚合作,齐创美满生活”为宗旨,采用温氏集团的经营管理办法,带动当地农民从事养殖业,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公司成立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重大事宜。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公司的财务管理由温氏集团统一管理,并接受温氏集团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3、提取管理费用:由于温氏集团负责公司的宏观管理,因此,按温氏集团的管理规定,公司每月按公司销售值 %计提管理费,上缴温氏集团,由温氏集团统一调配使用。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双方按出资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双方须于签订协议书后 天内将资金转入公司的银行帐户,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手续。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可以解散公司。

2、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解散公司。

3、公司解散应组成清算组,负责开展《公司法》规定的业务,并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剩余债权,分担公司债务。

十、其他约定:

1、本协议书签订后,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2、(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3、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股权转让:甲、乙任何一方如需转让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三、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

设立基金协议书【篇2】

前言:甲乙丙三方(以下简称:三方),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赢信守。

第一条:该项目由甲方、乙方、丙方出资构成股东,并成立董事会,且不可再有第四方进入成为股东。

第二条:三方同意由丁方作为公证人,对三方所合伙投资经营项目进·行监督并作出公证。

第三条:丁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作为第四合伙人,不与三方的任何一方或两方产生利益关系。

第四条:如经营期间需进行公证,而公证人不在场或无法到场,则事件转交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且同样视为公证。

第五条:三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地点:,商铺名称:。

第六条:该项目总投资为万元,甲方出资元,乙方出资万元,丙方出资万元,构成前期租赁、装修、采购、广告、经营、流动资金等资金。

第七条:按照每月盈利合计,每月扣除%作为固定资金(不动产),每月扣除%作为流动资金,每月扣除%作为分配盈余。

第八条:依据每月应分配盈余%,甲方得%,乙方得%,丙方得%,进行利益分配。

第九条:每六个月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三方在保证固定资金(不动产)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季度分红。若可,则从固定资金(不动产)中取出%,并按照甲得%,乙方得%,丙方得%,进行季度分红。(分红比例需经三方协商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第十条:每年度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三方在保证固定资金(不动产)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年度分红。若可,则从固定资金(不动产)中取出%,并按照甲方得%,乙方得%,丙方得%,进行年度分红。(分红比例需经三方协商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该项目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客户群体、商品、进价、卖价、装饰、广告等有关经营问题,三方根据实际经济水平、消费水平、经营情况等进行议会决定。

第十二条:该项目主事人、财务、采购、人力、销售、库管等重要事项,三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或授权,并在《37°热潮项目计划书》内明确三方职责。

第十三条:不得第四方以任何形式成为合伙人。如若有意向者,只能将其投入资金计入流动资金部分,并按其投入部分提相应高工资额度,且不得参与季度、年度分红,董事会有权提取其部分投入资金纳入固定资金(不动产),同时与其签署《授权协议》(该协议在需要时拟写签定)。

第十四条:凡出现经营、管理、财务、权利、矛盾等影响项目经营的事件,即召开董事会予以解决,一次会议无法决定或解决的,即召开二次会议,直至决定、矛盾、问题得以解除即可停止。

第十五条:三方根据前期经营实际,不论在签定本协议前后出资多少,一经确认,则计入项目投资资金。

2.为避免财务账目杂乱、混淆,每月日至日为第一次进货日,每月日至日为第二次进货日,每月共二次。除节假日需例行补充货源外,其他非进货时间不得补货。

3.费用支出需由三方经过一定程序均同意后,方可支出,财务负责人需及时做好相关记录。进货当天需及时将入库单填写完成,并三方互相确认。

4.每月日至日为店内货品盘点时间,盘点工作由进货人与当天值班人共同完成,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交予董事会。

5.每月日至日进行财务核算,经三方确认后于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

6.如遇亏损,工资发放额度则按最近盈利月的分配比例发放,随即召开董事会。

7.在保证运营费用(其中包括房屋维修、装修、租金、水电、物业等)满足的情况下,其余作为可使用流动资金。

8.三方应对商品买入价、卖出价、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分配盈余等一切费用知悉,每月进行财务汇报,做到资金透明、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三方须对该项目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期间三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十八条:如遇债务偿还问题,三方应共同承担,直至债务清除。应做努力到期限内偿还债务。

第十九条:非三方一致认可的财产或债务,不得作为固定资金(不动产)、流动资金、分配盈余进入项目。

第二十条:非三方一致认可的财产或债务,其他一方或两方无需对另两方或一方的财产或债务负责。

第二十一条:合伙,需承认本协议,需经三方同意合作,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退伙,依据本协议,按照本协议前言所述原则,由三方共同协商赔偿事宜做好财产、债务分割并签订退伙协议。

1.退伙协议在退伙时由三方共同协商退伙协议内容。

2.退伙后,则不可参与任何有关经营、管理、运作、分配盈余、季度分红、年度分红、股权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转让,允许三方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转让自己的出资。

1.转让部分出资,则经三方协商调整分配盈余、季度分红、年度分红等事项。

2.转让全部出资,则表示退伙。

3.转让全部出资者自转让全部出资之日起30日内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结算其全部所得,并签署退伙协议。

4.转让全部出资后的余下二方需重新签订《合伙投资经营协议书》, 并协商协议书内容。

1.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或两方不得私自决定该项目经营、管理、运作等重要事项。

2.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或两方不得私自以合伙名义其他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三方所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由其赔偿,其他一方或两方不受影响。

3.如合伙人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且视为退伙。

1.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3.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4.合伙终止则协议终止,三方不再因该项目而产生任何事项。

5.经三方协商一致合伙终止,则协议终止。

6.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公证人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比例分配财产。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 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 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签定后,至少留有其中任何一份(包括公正方), 均存在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公证人执一份。本协议 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设立基金协议书【篇3】

3日下午,思明区梧村街道的会议室内座无虚席,6位胸戴红花的“英雄”市民一进入会场,会场便响起长久热烈的掌声。这是梧村街道召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见义勇为基金”启动仪式暨表彰大会。据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见义勇为基金”已募集捐款共计37.5万元。

梧村街道地处厦门市中心城区的交通枢纽、繁华地带。辖区外来人口多,人员流动性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重,难度高,压力大。近年来,街道办事处和梧村派出所为打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爱岗敬业和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据悉,这次大会是为了宣扬典型,树立榜样,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思明区区委、政法委书记洪成出席大会并讲话。

据了解,在梧村街道商会向成员企业发出募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见义勇为基金”的倡议后,梧村商会成员企业积极行动,慷慨解囊,踊跃捐款,已募集捐款共计37.5万元。梧村街道表示,设立基金旨在弘扬正气、匡扶正义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综治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见义勇为者解决后顾之忧,给予他们精神上、物质上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以鼓励更多的公民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之中,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促进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上,梧村街道公布了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情况,宣读表彰6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奖励派出所破案工作的决定,并向见义勇为募捐单位赠授锦旗,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和奖金。思明区委助理巡视员、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添友强调,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稳定治安环境提供思想保障;要管好用好专用基金,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物质保障;要齐抓共管社会治安,为打造和谐梧村提供环境保障。

设立基金协议书【篇4】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或“受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股权出让方/(创投机构):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鉴于: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 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

2.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 ,引进股权投资者,出让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3.回购方同意如出现符合本协议约定之情形,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出让方的投资股份,出让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投资股份转让(沽售)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回购股份”指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2.0出让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在 个月内未能在A股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

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

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 %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投资额到帐后 ,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 万元。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

(4) 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5) 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回购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6) 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出让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

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设立基金协议书【篇5】

11月12日,我区举行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大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王寿亭,市委副书记陈斌,区委副书记、区长陈永红出席会议。

近年来,我区不断强化舆论宣传、表彰奖励、规范管理,狠抓典型引导和资金募集,完善服务保障,相继涌现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见义勇为已成为通州重要的人文特征。据悉,基金会正式成立前的试运行期间,已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102人,颁发抚恤金、慰问金16万余元,为见义勇为人员解决实际问题80多件。

陈永红在致辞中指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于匡扶社会正气、形成良好风尚具有重要意义。基金会成立后,要进一步强化基金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健全真情关爱的保障体系,解决好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典型,褒奖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平民英雄”,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为推动通州走在苏中新一轮发展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王寿亭充分肯定了我区见义勇为工作。他认为,我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资金募集力度大,表彰奖励及时,宣传工作有特色,基础工作向基层延伸、将见义勇为人员列入重点帮扶对象等方面的做法非常好。他希望,我区以成立大会为新起点,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切实加强基金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同时,要围绕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和保障水平,为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社会风气好转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成立大会后,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行了首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组成人员,并通过了《通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和《通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

区委、政法委书记瞿云峰要求全区上下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工作、抓好公民道德建设、健全保护奖励机制,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成为通州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为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创建长安通州作出贡献。

成立大会前,王寿亭还亲切接见了“中国好人”周福如等我区见义勇为先进代表。

区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凌建华,副区长顾坚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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